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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, I mean T10 only
alliven 發表於 28-4-2010 16:48
no....should be turn on 大燈 (not position light)。。。。or fog light

夜間駕駛

在夜間駕駛時,即使有街燈,仍須亮著大燈,使行人更容易察覺你駛近。在夜間不可只亮著泊車燈駕駛。

夜間不易看見行人,特別是路面濕滑反光時,反光和使人目眩的光綫,使你更難看見行人。駕駛人和行人在夜間都容易疲倦,因而較難集中精神,也較難判斷車速或距離,而且較難看清楚事物。

在夜間或黃昏,以及在黎明半明半暗之際駕駛,較日間更吃力。煞車距離隨車速增加,但大燈的照明範圍則不會擴大。因此,在夜間駕駛時,應減低車速,使煞車距離保持在大燈的照明範圍內。

在入黑時分(包括黃昏及黎明)駕駛,必須亮燈。

夜間在沒有街燈的道路上駕駛時,應亮著大燈。

在有街燈的道路上駕駛,或迎面有車輛駛來時,必須使用低燈。

迎面車輛的大燈發出遠光時,你應該轉移視綫,切勿瞪著光綫,應轉眼望向道路左邊。很多駕駛人都會閃動遠光燈,提醒對方小心,不過,研究道路安全的專家不贊成這做法。千萬不要還以顏色,也把遠光燈亮著,這樣做只會更危險。

迎面車輛的燈光使你目眩時,應慢駛或停車。

駛經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時,應使用低燈。緊隨前車駕駛時,也應使用低燈,以免本身車輛的燈光,令前面的駕駛人目眩。

即使你已改用低燈,也不可過分駛近前車,以免本身車輛的燈光,使前面的駕駛人目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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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td.gov.hk/tc/road_saf ... unlight_/index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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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        除第(2)款另有規定外,每輛汽車均須裝有2盞燈,該2盞燈須能於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,向前方發出可從合理距離看見的白光,並須根據本規例規定的方式及位置附設在該汽車上。 (2002年第40號法律公告)

(1)        本條適用於每一盞由電燈泡或封閉式大燈散發光綫的強制性前燈︰
但本條不適用於─

(a)        通常用作轉向指示器的燈;及
(b)        裝配有一個或多個電燈泡的燈,而任何燈泡的額定瓦特功率,或所有能夠在同一時間照明的燈泡的總額定瓦特功率均不超過7瓦特,且該燈並裝配有不透明玻璃或其他具有擴散光綫功效的材料。
(2)        強制性前燈須經構造、裝配及保養,以使到由其發出的光束─
(a)        無論何時均屬低光;
(b)        能按照駕駛人的意願而折射為低光;或
(c)        能使用一個設備熄滅,而該設備同時可─
(i)        引致該燈發出低光;或
(ii)        引致另一盞燈發出低光。
(3)        除非強制性前燈的安裝位置,使其中心距離地面不少於600毫米,否則,強制性前燈不得視為符合第(2)(a)款的規定

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 ... 07d637?OpenDocument

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 ... 07D636?OpenDocum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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